勞保局.JPG

勞保,以我們這個年齡層來看﹝20、30、40﹞,用處在哪?
坦白說很難回答,因為太多時候並不知道繳這個勞保費的目的在哪!?
以我來說、只不過因為我要投健保,按照工會的規定一定要連勞保一起投保,
所以我只好勉為其難的投保勞保,勞保難道這麼可有可無嗎?
也許很多人沒有想過,如果你上班的地方:沒‧有‧勞‧保‧呢?

不可思議嗎?

其實以很多人來說、並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因為如果公司夠大、或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或是有統一編號,比較「正常」的公司會直接問的就是之前投保單位?什麼時候開始幫你投保!
最多就是在「薪資投保額度」上給你動動手腳:底(本)薪調低啦,增加津貼啦.......等等,
在大部分人對勞保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為了順利得到工作,都會選擇將就吧!?

但是如果你應徵的工作並不符合上述的類型呢?

你可知道、並不是所有的工作,政府都會強制投保勞保喔!這裡面可是有但書的!
這個但書就是:『自願加保』的部分唷!
什麼樣的狀況下會有自願加保的部分?
就是:
一、公司除老闆外員工不足五人;
二、以下行業:診所、私立醫院、補習班、事務所、自然人等之勞動者;


意外嗎?診所、私立醫院、補習班、事務所
竟然不是勞工保險法內規定的強制投保單位?

或許、這時又會有人說,沒勞保有差別嗎?有工作比較重要吧?

讓小礦工告訴您:
沒有投保勞保的最大差別就是,
只要您的老闆不爽,隨時都可以要你走人,
而且、一毛遣散費都不用給!!



這可是小礦工我當年在某中醫診所上班的親身經歷喔!
小礦工的血淚史請參閱:我終於又有勞保了= =a

這樣真的不違法嗎?
其實不然,除了勞保之外,關於勞工權益的還有另一個保險,叫做: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其實在投保勞保的同時、勞保局會主動將其納入成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如未參加勞保,則應在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如果有參加就保,即使遇到老闆惡意辭退,至少還有官方的失業給付可領,
印象中好像是可領六個月的半薪吧!?

或許又有人會說:有工作比較重要,沒勞保我可以另外找工會保呀!?

為了讓勞保的投保年資能夠持續,相信這樣的做法是很多人相同的選擇,
但是,這樣在勞保局的規定裏是:違法的!
而且,這樣的狀況勞保局不會主動告知,通常都是等到發生理賠的時候,
如果勞保局查到這類的狀況,然後發了一個公文給您,告訴您,

因為您的投保資格不符,所以無法按照勞保法的規定理賠給您!?

在您繳了這麼多年的勞保費之後..........
在您以為您有繳錢就有保障那麼多年之後........
最後一紙公文輕飄飄的告訴您:

資格不符、無法理賠!?
資格不符、無法理賠!?資格不符、無法理賠!?
資格不符、無法理賠!?資格不符、無法理賠!?資格不符、無法理賠!?
............................
然後一切就此雲淡風清................
這個、就是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啊.........................


請記住勞保局對於勞工保險人權益的最高指導原則:
「不賠不查,小賠小查、大賠大查、速保速賠,必查!」


您還是覺得跟您沒關係嗎?

以中醫診所為例,經過今年的「傷科大地震」之後,普遍業績都有下滑的現象,
隨著許多中醫師也被減診減薪,在年中過後已經開始有一波中醫師開業潮了,
這些新開業的中醫診所大多是個人診所...........!?
員工人數也不會太多...........................!?



請您在應徵任何工作之前,問清楚、並且,三思。

最後附上我們英明偉大的勞工保險局的法源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投保資格的相關條文,


第六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七條(勞工人數減少不影響繼續參加保險義務)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八條(自願參加保險)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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