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了這麼久,終於、監察院的網頁上更新了!
而且..............結案了!?
不過結果是讓人失望的!
小礦工把最後的結論原文po上來:
『
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9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0990022334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衛生署82年間,將民俗調理行為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所公告內容之文義顯有錯誤,且多年來對於該等行
為之安全及品質把關機制付之闕如,監督管理措施故步自封,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囑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
復一案,經交據本院衛生署函報檢討改善情形,復請查照。(99財正11)
說明:
一、復貴院99年3月5日(99)院台財字第0992200128號函。
二、檢附本院衛生署對本案之檢討改善情形(含附件)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行政院衛生署對監察院糾正「衛生署82年間將民俗調理行為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所公告內容之文義顯有錯誤,且多年來
對於該等行為之安全及品質把關機制付之闕如,監督管理措施故步自封」案之檢討改善情形
一、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對82年間將民俗調理行為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所公告內容之檢討修正: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前於82年11月19日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
事項,當時有其特殊之背景,惟隨著時代不斷進步,以及民眾實際需求和認知之差異,經本署檢討後,業於99年3月15
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5號公告上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並於同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令訂定「推拿等民俗
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附件1)
(二)中醫傷科推拿與民俗調理推拿實務上如何區分疑義,業經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9年3月31日召開第155次委員會議
討論,決議略以:「一、推拿屬於中醫醫療行為,乃依據中醫經絡理論,經辨證論治後,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各種手法
或配合某些肢體活動,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以恢復或改善身體機能的醫療方法,可以治療內、外、婦、兒及骨傷科等
疾病。二、所稱「民俗調理推拿」一詞,易與「中醫推拿」混淆,建議改為「按摩」或「民俗調理按摩」;係運用手技
在肌肉上進行按摩導引,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除疲勞或舒緩身心為目的,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三)基於「推拿」係屬醫療行為,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操作不當,易引起骨骼神經的傷害,非醫事人員不得執行「
推拿」行為,爰本署於99年4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修正「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名稱並修
正為「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同時刪除民俗調理行為之「推拿」。(附件2)
(四)為增進一般民眾及民俗調理業者之法治觀念,及避免逾越醫療行為,本署業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加強所轄民俗調
理業者衛生業務輔導,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考核評比。
二、有關民俗調理行為之相關管理部分:
(一)民俗調理係運用手技造成人體外之刺激,進而產生舒適感,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除疲勞為目的,注重技巧
之實施及制式服務內容,因不涉及醫療專業之評估、診斷與治療,其本質並不屬醫療行為,因此,縱非醫事人員亦可為
之,業者可以自行執行,尚無其他資格條件限制。爰此,將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納入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管理,並無實益,
反易使人誤認其為經政府登記之合法醫療行業,因而產生誤導民眾之後果。
(二)另經查司法院釋字第655號解釋,有關專業證照管制之公證制(certification)要求從事某種職業者,必須通過
較嚴格之資格考覈,給予合格者一定之名稱及專業能力賦予認證效力,但並未排除其他未獲認證之人從事該類業務,而
交由社會大眾依其需求自由決定是否延請已獲認證者為其處理事務。
(三)基於民俗調理業者得自由執行民俗調理服務,執行場所尚無其他條件限制,本署業已責成縣市政府衛生局,積極
對相關業者進行宣導,並嚴加取締違法者,如經查獲違法事實,即予依法論處;如獲申訴或檢舉,責請各縣市政府衛生
局須儘速依法查辦。
』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連到監察院網站,親眼看看這個最後的結論:
【監察院的糾正網頁】
也許、因為背後有太多的利益團體在運作,而中醫傷科/民俗療法/傳統整復這個圈圈裏,
又像是一盤散沙一般,在大方向都還沒確定之前、已經滿腦子在想著如何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就在爭那些連影子都還沒有的名利........?
可笑!
這就是最後的結果,就像寓言中的「三個和尚沒水喝」,
一模一樣!哈!
各位礦工們,迎接『黑暗時代』的來臨吧!!
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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