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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是民國九十九年的十二月份了,隨著99年即將進入尾聲,
也象徵著一個世代的結束,而對於臺灣中醫的傷科來說,未嘗同樣象徵著另一個時代的結束;

在歷經了今年三月份開始,由中醫師全聯會當權派主導,
對於中醫傷科幾近趕盡殺絕的政策轉彎之後,現實的壓力、
讓無論是在健保體制內中醫診所的推拿師/整復師/傷科助理,
或是在健保體制之外的國術館、民俗療法業者,第一次同時感受到沒有生存空間,
也因此放下了存在多年的歧見,首次攜手合作,要爭取生存的空間、
要爭取一張屬於中醫傷科、或是民俗療法的合法執照;

當然這個過程還處於現在進行式,但是,如果我們回過頭重新審視一下,
其實不難從過去的法規中看出一些端倪,就可以知道:
想要再催生出這張執照.........難!

為什麼說『再』?
是因為過去曾經有過一張合法的執照,小礦工早先有過一篇PO文:
【請參閱舊作:礦工唯一的執照

說的就是臺灣中醫傷科歷史上,唯一由官方、也就是行政衛生署核發的執照: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但是現在還有這張執照的、寥寥可數,
原因無他,因為這張執照、這個職稱,都是屬於官方用來塘塞用的,
過度性質的產物,量、當然不會太多;
為什麼這麼說呢?溫故而知新、其實就會知道了!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這張執照的法源來自於「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
從衛生署的法規資料庫中,我們就可以找到關於這個管理辦法的詳細歷史與資料,
仔細的閱讀這個管理辦法,不難從中發現許多的蛛絲馬跡,
小礦工特別蒐集了一下資料提供大家參考;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jpg



首先是這個管理辦法經歷了兩次的修訂,分別是:

一、中華民國64年9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 (64) 衛署醫字第784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

64年9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 (64) 衛署醫字第 78485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為管理現有從業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以下簡稱接骨技術員) 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接骨技術員,係指依中醫師指示從事國術損傷接骨整復之人員。

第四條  凡領有縣 (市) 衛生院 (局) 接骨執照或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前取得臺灣省國術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第五條  前條之登記,以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者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第六條  接骨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繳驗申請發給從業執照。

第七條  接骨技術員死亡時,應於十日內由其最近親屬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並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第八條  接骨技術員不得施行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

第九條  接骨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並撤銷其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19034號令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190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以下簡稱接骨技術員),指依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九日發布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領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之人員。

第三條 接骨技術員執行國術損傷接骨整復業務,應依中醫師之指示為之。

第四條 接骨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從業執照。

第五條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第六條 接骨技術員不得施行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

第七條 接骨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並廢止其登記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從64年到94年、中間30年的時間都是以這個管理辦法為依歸,沒有任何修正與變動,
可以想見主管機關對於這個區塊的「關愛」程度;

再來、依照這個管理辦法的規定,什麼樣的資格可以領取這張執照?

根據第一版的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規定:
『凡領有縣 (市) 衛生院 (局) 接骨執照或於
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前取得臺灣省國術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
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而第五條的規定:
『以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者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這樣夠清楚了嗎?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為何小礦工我會說,這樣的管理辦法與執照是官方用來塘塞、過渡用的,
沒有考試,只憑是否有接骨執照,或者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前的臺灣省國術會會員,
只要有這兩個資格就可以申請登記證、換發當地執業執照,而後續呢?
沒有後續了...............

說穿了,這樣的條文就是為了讓當年的從業人員就地合法而誕生的,
也因為如此,所以不能也不會常態辦理,當年除了這兩個資格可以換發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之外,
其實主管機關衛生署在民國六十六年,
也針對了中醫師為主的相關人士辦過一個梯次較為正式的課程與考試,
也產生了一批同樣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的中醫師,

至此,徒有管理辦法,而沒有再領證或是考證的機會
那為何在九十四年的時候,再重新修正了一次「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
仔細看一下它的修正內容,重點在第二版管理辦法的第五條:


第五條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看出來了嗎?重點就是為了要收尾
將這個落日條款衍生出來的時代產物作個結束
所以,官方的態度一直很明確,
只是時間經過太久遠,許多人都已經遺忘或是不清楚而已;

因為有這個管理辦法存在,所以不太有可能在有其他的『落日條款』產生,
也因為有這個管理辦法存在,每回只要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要求或是建言,
希望衛生署能夠對於中醫傷科、或是民俗療法訂定出一套管理規範、甚至是國考執照時,
衛生署就會搬出這個管理辦法來塘塞,說已經有管理辦法了,不需要訂定新的,
偏偏每次這些民意代表諸公或是與會代表,就這樣被塘塞過去...................
連基本的功課都不作、又怎麼會有好成績呢?

所以,新的執照........難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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